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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吴珩律师行业处分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7日     作者:荆门律协

 

荆律行处字[2024]第1号

吴珩,女,汉族,中共党员,1996年12月15日出生,现为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208202211506286。

2024年4月2日,本会依规对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吴珩律师实习期间独自以律师名义承办律师业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2年1月25日,新天律师事务所吴珩在无实习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为朱应永、涂文华二人代书《产权置换协议》。吴珩律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依规应当给予行业处分。
    上述事实有《产权置换协议》复印件、《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收据》复印件、荆门市律师协会维权与惩戒委员会《调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2024年5月8日,本会依规向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吴珩律师送达行业处分事先告知书,吴珩律师表示放弃申辩及听证权利。

本会认为,吴珩律师在实习期间独自承接律师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鉴于吴珩律师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认错态度好,主动提交了书面报告并做深刻检讨;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也向我会提交了《关于吴珩律师违规问题的情况报告》。因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经市律协维权与惩戒委员会决定:

    给予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吴珩律师训诫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荆门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查。申请复查的,应提交书面复查申请书一式两份。

 

 

            荆门市律师协会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