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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

来源: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 周明学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9日     作者:荆门律协

    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予以必要保障,是为了能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下称新刑诉法)对辩护律师的权利有所扩大,从而使律师更好地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履行律师职责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结合新刑诉法实施后的情况来看,法律对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并未能完全得到落实,律师依法应享有的权利被有意或无意侵害,影响了新刑诉法的顺利实施,影响了律师办理刑事的积极性,当然也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合理保护。

  一、实践中侵害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的主要表现和产生原因。侵害律师诉讼权利表现很多、产生的原因与不一样。但总的来说,还是表现在以下方面:

    1、故意为律师履行职务设置障碍。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侦查阶段,其目的是为了不让律师能尽快参与到刑事诉讼过程中来。表现为以各种借口不接受律师提交的委托手续、故意把当事人安上贿赂的罪名以阻止律师正当会见、采取给看守所发文件的形式将本不应限制会见的案件限制会见、以未提供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不予安排会见、以参加会见的二个律师不是同一律师事务所为由不予安排会见、对有些案件即使安排会见,但也安排办案人员在场,变相的监听律师的会见活动、限制律师的问话等等。

    2、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通信权无法得到保障。虽然法律规定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有通信权,但是这一权利在实践中根本无法得到保证,律师也根本无法行使该项权利。

    3、对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方式予以限制,例如不允许对案件材料予以拍照、不为律师复印案件材料提供必要的方便,不能保障律师查阅、摘抄、案件材料的时间等。

    4、对律师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予以限制。只要是律师提供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的,都对律师的行为予以质疑,甚至启动对律师的刑事调查;而对律师提出的要求调取证据的请求一概予以拒绝。

    5、限制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剥夺律师二轮发言的机会。

    以上这些限制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办案机关未能真正把律师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者,而是把律师当成了办案机关实施刑事诉讼的破坏者、办案机关对自己的办案能力不自信,害怕律师的参与会导致案件无法顺利办理。当然,这也与个别律师的不法行为破坏了律师队伍的形象,影响了办案机关对整个律师队伍的印象不无关系。

    对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得不到完全保障,是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的。要想改变现状,使律师的诉讼权利得到全面落实,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做好法律宣传工作,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水平。只有当人们的法律意识整体得到提高,依法办事的法律理念就会深入人心。当全社会的整体法律意识达到一定程度时,必会推动政法各部门依法办案的意识,对落实律师权利的法律规定也会自觉地予以执行。

    2、对法律所规定的涉及律师诉讼权利的内容可能存在争议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制订相关解释予以明确,从高层来推动对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和维护。

    3、政法各部门要切实树立起律师也是刑事诉讼的必要参与者的观念,应认识到律师是使案件办理过程更公正、程序更合法、且能有效避免错案发生的正能量,认识到积极听取律师的意见可以从不同角度看待案件,从而提高办案效率、扩大办案视野;而不是把律师与办案机关对立起来,认为律师会影响办案机关正当办理案件,增加办案机关的办案难度,影响办案机关案件办理的成功率。

    4、作为执法监督机关的人大应履行监督职能,对发现的侵害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为予以及时纠正。也可以多听取律师对诉讼中存在的问的意见,就相关法律的实施进行座谈等活动,推动政法各部门切实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不受侵害。

    5、律师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对实践中出现的侵害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为及时发现,并通过相关渠道反馈到相关部门,促使相关部门改正侵害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为。同时也应加大对律师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律师自觉地增强自律意识,增强依法办案的法律意识。

    6、作为律师诉讼权利的拥有者的律师更要依法严格要求自己,切实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对于法律所禁止的事项必须坚定不移地予以杜绝;对案件应先予以认真研究,在和办案人员交换意见时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理服人,据理立争,敢于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而不能胡搅蛮缠,不能先入为主,不能脱离案件的客观事实发表意见;不能将个人生活中的陋习带到案件的办理中来;在向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时不要哗众取宠,不要一味地迎合当事人的口味,为当事人提出一些不合原则的建议或意见。

    7、律师更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提高自已的办案素质,增强自己的办案能力,合理利用办案技巧,消除政法各机关对律师的误会和偏见,促进律师与政法各机关的和平共处。

  新刑诉法赋予律师的诉讼权利为律师事业提出了新的挑战,那就是新的业务领域已经出现,律师能否充分利用法律赋予自己的诉讼权利参与到这些新的业务领域中来,将是对律师的一个全新地考验。但这些诉讼权利也给律师事业带来更多的机遇,使得律师有了更多地发挥自己专长的舞台,能更好地展示自己风采的场所,能更好地通过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因此只有更好地保障律师能正常行使这些诉讼权利,才能使挑战变成机遇,也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律师制度的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