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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律师协会奖励工作评审办法

来源:荆门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0日     作者:荆门律协

荆门市律师协会奖励工作评审办法

(2013年7月10日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行业的奖励工作,保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的评审质量,根据《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及《荆门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荆门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律师行业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会员表彰奖励的经费列入本会年度财务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次数及追授。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可以分别给予表彰奖励,但本会对同一会员的同一事迹只表彰奖励一次,对符合表彰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六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奖励方式为:

    (一)通报表扬

    (二)嘉奖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奖金

    第七条  对于有以下表现的个人会员,应予以奖励:

    (一)在执业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勇于探索创新,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律师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严格依法执业,勤勉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国家、当事人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受到好评的;

    (三)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执业水平,成功办理在全省或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的;

    (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和社会活动,受到社会好评的;

    (五)常年坚持在律师工作中勤勤恳恳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尽职尽责,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

    (六)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七)积极参与人大、政协、立法咨询和其他社会活动,对律师社会形象提升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对于有以下表现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应予以奖励:

    (一)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律师事务所及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连续三年未受到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业务在某些法律专业领域形成优势,在本地区有较高知名度的;

    (三)积极义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受到社会好评的;

    (四)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第九条  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工作的规则制定、奖励审批及公告;律师协会设立会员奖励工作专门机构,负责奖励工作的评审及有关工作;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奖励工作日常事务。

    第十条  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工作专门机构的建立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奖励工作评审小组由5人组成。

    组长1人,由律师协会副会长担任;

    副组长1人,由常务理事、秘书处及理事担任。

    小组成员:3人在各县、市属协会会员中推选人选和秘书处推荐的人选组成。

    任期与律师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一条  奖励工作评审小组工作职责:

    (一)对管辖内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的通报表扬的评审;

    (二)发布本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奖励决定;

    (三)向上一级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工作专门机构提交对会员予以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的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律师协会认为应由本会直接予以奖励的,由秘书处向同级律师协会会员奖励专门机构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征得候选人、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统一格式的《律师协会会员奖励推荐书》,推荐书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律师协会会员奖励专门机构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参加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规则:

    (一)律师协会对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予以通报表扬的,律师协会奖励工作评审小组可采用书面评审或召开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二)召开会员奖励工作评审小组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表决经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奖励工作评审小组评审结果报会长签署会员奖励决定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被推荐予以奖励的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对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报表扬的,以律师协会文件形式公布“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奖励决定”,下发到所辖律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对会员予以嘉奖的颁发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的,颁发奖牌及证书。

    第二十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奖励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及律师协会诚信信息系统,作为律师、律师事务所考核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荆门市律师协会全体会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荆门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3年7月10日起实施。




                                                              二0一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