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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 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荆门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3日     作者:荆门律协

各县(市)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

    根据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和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市律师协会研究决定,2012年3月上旬集中开展2011年度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凡属荆门市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1)获准执业不满3个月的;(2)年度考核期内脱产学习培训超过6个月的;(3)年度考核期内因病或其他正当原因暂停执业超过6个月的。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等次

    (一)考核内容为《规则》第8条第1-6项。依照《规则》第8条第6项规定,省律协根据2011年律师工作任务,确定其他考核内容为:(1)律师服务三项重点工作情况;(2)律师参加“发扬传统 坚定信念 执业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情况;(3)党员律师参与创先争优活动及公开承诺践诺情况。

    (二)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三、考核程序  

    (一) 律师撰写并向律师事务所提交2011年度执业总结报告后,填报、提交下列材料:(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2)律师执业年度总结报告;(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缴纳会费和完成规定法律援助案件任务的相关证明);(4)完成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课时情况;(5)2011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6)律师参加“发扬传统 坚定信念 执业为民”主题教育活动心得体会;(7)党员律师公开承诺书复印件。

    (二)律师事务所召开会议,听取律师总结汇报,组织民主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和本人年度执业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并送本人阅签;

    (三)律师事务所在经过本人阅签的登记表上签发意见,盖章,并将总结报告和有关材料报市律师协会;

    (四)市律师协会依据《规则》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等次。并在本地律协网站上公示。公示不得少于7天。 发现问题或律师提出考核异议需要复核和重新考核的,按《规则》规定办理;

    (五)市律师协会将考核结果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六)市律师协会撰写本地律师年度执业考核总结报告,连同相关统计报表,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四、时间安排

各律师事务所在3月15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向市律师协会报送相关考核材料;各县(市)律师事务所通过当地司法局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地各律师事务所考核前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则》和《湖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要高度重视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标准,保证效果。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要态度端正,本着对自己负责的精神,客观、全面地总结自己2011年度的成绩和表现,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改正意见,提交的材料要具体完整。特别强调的是,各地、各所尽量不要漏人漏报,补考补报。

    (二)坚持标准,严明纪律。各地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规则》和《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定标准,客观公正地提出考评意见,确定考核等次。凡是违法违纪执业被投诉查证属实的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未缴纳上一年度会费,未完成规定法律援助义务的执业律师,未完成规定40课时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任务的,一律不得评定为称职等次。凡是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市律师协会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市律师协会如发现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评定等次明显失当的,将责令限期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相互协作,搞好衔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要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

附件:1. 《湖北省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登记表》

      2. 《湖北省律师年度执业考核情况统计表》

      3. 《湖北省律师年度执业考核汇总表》


                                                                201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