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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门市律师协会章程》

2007年3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016年10月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2018年12月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修订。

2018年第四届市律协理事会会议通过,将修订后的章程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规范,经市司法局批准,市民政局登记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会名称:荆门市律师协会,简称荆门市律协。英文名称:Jing Men Lawyers Association。

第二条 荆门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荆门市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本市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全面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荆门市司法局;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荆门市民政局。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共产党荆门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湖北省荆门市。 

第二章  职责(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检查和监督;

(四)协助和参与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市律师事业发展规划的研讨和制定;

(五)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整体执业水准;

(六)制定律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制定实习律师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七)对会员进行日常管理,进行会员登记,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工作;

(八)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九)调处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三)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四)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六)司法行政部门及省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凡在本市执业的律师,均为协会的个人会员。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均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会员受到行业处分的,律师协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的保障权(向协会提出维护律师依法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四)参加协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资源(设施等);

(七)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准则;

(四)接受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合法执业的保障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三)参加协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享受协会福利;

(五)使用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资源;

(六)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七)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八)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九)接受协会的监督、指导,定期向协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应当由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

个人会员到异地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提交原登记地的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十三条 协会会费标准:

(一)团体会员市直每单位每年10000元;

(二)团体会员县(市区)每单位每年5000元;

(三)个人会员市直每人每年1000元;

(四)个人会员县(市区)每人每年500元。

 经理事会决定,对上述标准可以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应当在三个月内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宣誓。律师宣誓誓词为:

我宣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恪尽职责,勤勉敬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理事会确定。

第十七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律师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

(七)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律师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

(七)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律师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律师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律师代表大会职责,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好、具有较强议事能力,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并在本地具有一定影响力,执业三年以上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协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临时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律师(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会长决定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举行常务理事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研究、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4人,秘书长一人。

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经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

会长应当在全市律师界具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专职执业十年以上。

第三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有较强的担当意识和担责意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安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代表协会从事对外交流;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四)检查律师(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律师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第三十五条  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由荆门市司法局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领导组织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一名监事长。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律师(会员)代表大会从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律师公益事业,专职执业且无不良记录的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由监事会从当选监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选举或罢免监事长;

(五)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监事长可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协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协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三)本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本会秘书处的必要支出;

(五)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律师组织的交流

(六)出版律师刊物,进行律师舆论宣传,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七)会员文体活动、福利事业,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八)缴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

(九)党的建设工作;

(十)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记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快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协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五条 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协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协会会长提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

2016年荆门市律师协会章程.docx